(2016)浙0282执3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金荣与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277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荣,男被执行人:张丽君,女,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2079号张金荣与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张丽君尚应归还申请人张金荣借款29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2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张金荣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丽君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