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徐小山与李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山,李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839号原告��徐小山。被告:李珠梅。原告徐小山与被告李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徐小山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参加庭审。现原告徐小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小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5元,由原告徐小山负担。审判员 于天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