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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徐小山与李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山,李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839号原告��徐小山。被告:李珠梅。原告徐小山与被告李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徐小山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参加庭审。现原告徐小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小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5元,由原告徐小山负担。审判员  于天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