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金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终121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金,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汉族,初中毕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系内蒙古季诚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金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内06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李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金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金撤回上诉。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其 其 格审 判 员 乌兰托亚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哈斯塔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