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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2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蓉利与被执行人吴成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蓉利,吴成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2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王蓉利,女,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吴成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绿苑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蓉利与被执行人吴成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土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吴成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蓉利柴油款4.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13日起,利随本清。但被执行人吴成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成槐下落不明,详细地址不清,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吴成槐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时,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21执3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崔存礼审判员 刘 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红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