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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丘洪斌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邦东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洪斌,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邦东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817号原告:丘洪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其辉,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邦东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丽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旗,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娟,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丘洪斌与被告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邦东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丘洪斌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洪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由原告丘洪斌负担。审 判 长  项 晶人民陪审员  杨春翔人民陪审员  黎万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垛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