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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4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鹏飞与孙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飞,孙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376号原告:吴鹏飞,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欣,男,1986年2月4日出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鹏飞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孙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鹏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鹏飞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吴鹏飞负担。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