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周枫与王从兆、孙宗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枫,王从兆,孙宗梅,凤阳龙兴玻璃有限公司,戚庆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周枫,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郑怀勇,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文化,凤阳县城西中学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从兆,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孙宗梅,女,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凤阳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组织机构代码72849134-0。法定代表人:王从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戚庆亮,男,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周枫与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王从兆、孙宗梅、戚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1126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从兆、孙宗梅、戚庆亮、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王从兆、孙宗梅、戚庆亮、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