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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星与张福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星,张富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星,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街31号。被执行人:张富太,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农业管理局职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校园小区B栋3单元2103室。本院在执行赵星与张富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福太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张富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