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三飞诉被告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三飞,吕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173号原告杜三飞,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告吕平,男,50岁,汉族,个体户,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三飞诉被告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三飞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三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三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杜三飞承担。审判员 高白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