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邹和平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和平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4刑初5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和平,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崇仁县。2015年10月16日,因盗伐林木被崇仁县公安局河上派出所行政拘留;2015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9日,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邹和平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一案,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8日以崇检公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27日上午,被告人邹和平持刀窜至崇仁县河上镇邹坊村山前组“罗里蛇”山场,盗伐杉树25株。经鉴定,被告人邹和平盗伐杉木计立木蓄积2.3426立方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黄某1、黄某2等证言;扣押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刑事摄影照片以及被告人邹和平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和平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同时,被告人邹和平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邹和平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和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27日先后二日上午,被告人邹和平持柴刀窜至崇仁县河上镇邹坊村山前组“罗里蛇”山场,盗伐杉树25株,放在山上凉干,准备以后扛下山卖掉换钱。2015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邹和平再次至“罗里蛇”山场扛树时,被鲁家组村民黄某1、黄某2等人发现,被当场抓获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经崇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被告人邹和平盗伐杉木25株,计活立木蓄积量2.3426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鲁家组村民、山前组村民对被告人邹和平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黄某1(河上镇鲁家2队队长)、黄某3(河上镇鲁家1队队长)、黄某2(河上镇山前组组长)的证言均证实:“罗里蛇”山场属河上镇鲁家组、山前组集体所有,且该山场有杉树,因封山一直未被采伐。2015年10月16日下午,有村民反映“罗里蛇”山场有人偷树,他们三个队长就和村民黄某4、黄某5共五人到“罗里蛇”山场查看,在一条通往丰城的小路上,他们看到路边放了三株杉树,还有一辆绿色的摩托车放在一边,他们感觉有人在偷树。于是,五人中留下一人看守杉树和摩托车,其余四人分头去抓。在“罗里蛇”山场,他们看到邹和平在用柴刀砍杉树的树梢,邹和平砍的杉树应该是前段时间砍的,放在山上都干了。他们几人见此情况,就将邹和平抓住了。2、证人杨某(邹和平妻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间,她看到邹和平到外面做事,回家后身上有烂泥、锈水痕迹,她当时就怀疑邹和平到偷砍别人山上的树,但问邹和平情况,邹和平又不说。于是,他就打她大儿子电话,叫大儿子做邹和平工作,要邹和平在外面不要乱来。但是,在2015年10月,邹和平就因偷树被别人抓住了。3、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5年11月2日,邹和平带领侦查人员指认了盗伐林木案现场。盗伐现场为鲁家组“罗里蛇”山场,邹和平对盗伐的25株杉树均进行了现场指认。4、现场勘验笔录、盗伐林木山场平面示意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2015年10月21日下午,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对盗伐林木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盗伐林木山场位于河上镇青石桥水库大坝北侧的“罗里蛇”山场,该山场面积有300亩左右,栽有杉树,为人工林。盗伐现场面积较分散,山场有被盗伐而未扛走的杉树22株,该22株杉树中有2株已砍去树梢;还有3株盗伐杉树已扛下山,放在去丰城市的一条小路上;该次被盗伐杉树为25株。被盗林木胸径为10至14公分,长7至8米。从盗伐痕迹看,杉树被砍伐时间为年内,全为刀类工具采伐。现场还有其他杉树被盗伐痕迹,部分为锯类工具采伐,部分为刀类工具采伐。5、崇仁县河上镇邹坊村鲁家组林木采伐现场补充调查报告证实:2015年11月3日,崇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工程师李某、黄某6采用对原木测量的砍伐树木进行逐蔸测量其地径,以求算出活立木蓄积量的方法进行鉴定,结论为本次被盗伐杉木25株,计活立木蓄积量2.3426立方米,出材量1.6398立方米。6、林权证证实:“罗里蛇”山场系河上镇鲁家组、山前组集体所有。7、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以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对作案工具柴刀一把、盗伐杉木25株予以扣押;2016年3月15日,将柴刀发还邹和平;2016年6月20日将25株杉树发还被害人。8、谅解书证实:2015年10月31日,河上镇鲁家一组、二组、山前组组长代表村小组村民、集体对邹和平予以谅解。9、崇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0月16日,崇仁县公安局对邹和平行政拘留10日。10、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0月16日,邹和平被抓获归案。11、崇仁县公安局河上派出所证明证实:邹和平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1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邹和平出生于1965年4月12日,案发时已成年。13、被告人邹和平供述:2015年中秋节的前一天上午,他从家中拿了一把柴刀来到鲁家“罗里蛇”山场偷砍了13棵杉树;第二天上午,他又持刀来到该山场偷砍了12棵杉树。由于他腰上有病,扛不动湿树,所以他就把树皮剥掉一些,把树放在原地,等凉干以后再去将盗伐的杉树扛回去,卖掉换钱。2015年10月16日,他去“罗里蛇”山场扛上次砍伐的杉树,扛了3棵树到青石桥水库往自己村里的路上,在山上准备扛第四棵树的时候,就被鲁家几个队长和村民抓住了。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对上述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和平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利益,盗伐他人林木2.342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邹和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取得谅解。综上,鉴于被告人邹和平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系初犯,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邹和平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和平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水华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人民陪审员 吴农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秋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