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管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文胜,钟丰,王仲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管文胜,住常宁市松柏镇。被执行人钟丰,住常宁市松柏汽车站*单元*楼。被执行人王仲新,住常宁市松柏汽车站*单元*楼。管文胜与钟丰、王仲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常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丰、王仲新���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钟丰、王仲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钟丰、王仲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小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