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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4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树山与邱家其、邱国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山,邱家其,邱国勇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733号原告:林树山,男,194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邱家其,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邱国勇,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林树山与被告邱家其、邱国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林树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树山以已与邱家其、邱国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林树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林树山负担。审 判 长  叶道伟代理审判员  刘赞强人民陪审员  杨德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薇薇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