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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执字第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城县麦乐迪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城县麦乐迪音乐会所,黄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执字第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执行人南城县麦乐迪音乐会所,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九鼎车站大门口旁。被执行人黄冠华,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本院执行的(2016)赣10执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南城县麦乐迪音乐会所、黄冠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执行的(2016)赣10执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南城县麦乐迪音乐会所、黄冠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由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在裁定送达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并由该院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必松审判员  闵晓滨审判员  倪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大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