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包头市宏源鑫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亚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宏源鑫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亚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676号原告包头市宏源鑫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经一路7号宏源鑫都小区南门。法人代表:袁德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培义,现住包头市,系包头市宏源鑫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亚民,现住包头市。原告包头市宏源鑫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亚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包头市宏源鑫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宏源鑫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包头市宏源鑫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包头市宏源鑫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常勇人民陪审员 杜 敏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郅雅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