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8执1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苏清华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清华,郑雯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1878号申请执行人:苏清华,男,1979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郑雯晖,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苏清华与郑雯晖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5591.37元法院依法发还于申请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亦无其他房屋、车辆财产可供执行。现暂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