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民初6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贤美与朱文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贤美,朱文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6491号原告魏贤美,教师。被告朱文欣,教师。原告魏贤美诉被告朱文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贤美、被告朱文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贤美诉称:被告朱文欣因急需资金购买挖掘机,分别于2014年10月12日、2015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及90000元。2015年2月15日、2015年3月1日、2015年8月12日被告因需资金归还信用卡,再次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元、26000元、1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9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朱文欣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91000元是事实,被告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打算用工资慢慢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文欣因急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10月12日向原告魏贤美借款50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于2015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26000元、于2015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于2015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五次共计191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魏贤美借款给被告朱文欣使用,双方形成借贷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魏贤美支付借款后,被告朱文欣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文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贤美借款本金19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被告朱文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魏 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徐 彬书 记 员 周筱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