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3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136号起诉人: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本院收到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诉杭州沃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起诉称: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和杭州沃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4月26日签订连栋薄膜温室购销合同,合同总价272850元,上述合同工程于2013年7月22日经杭州沃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验收合格。2015年2月9日杭州沃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公函承诺欠款40400元在2015年7月20日前付清,后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法院判决杭州沃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款404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和杭州沃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到争议提出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争议提出方的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不在本院辖区内,故其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杭州开扩农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平凤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