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斯文与被执行人大连汇智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斯文,大连汇智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毕斯文。被执行人大连汇智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照堂。申请执行人毕斯文与被执行人大连汇智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4449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6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BE4J**号车辆车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16250元、逾期利息、受理费10元、执行费143元,均未执行。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执6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