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声桂、薛梅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声桂,薛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734号被执行人林声桂,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薛梅英,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薛秀明与被告(被执行人)林声桂、薛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声桂、薛梅英应负担受理费人民币20820元而未履行。本院依职权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支行、福清汇通农商银行均有开户,但无存款可划拨;被执行人在其他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中均无开户信息;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没有发现其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林声桂、薛梅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林声桂、薛梅英与本院(2015)××执字第××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林声桂、薛梅英与本院(2015)××执字第××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关于受理费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