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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仝飞与户县友好医院、吴志英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飞,吴志英,户县友好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仝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志英,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住所地: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娄敬路北段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吴志英,系户县友好医院院长。申请执行人仝飞与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吴志英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296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960元,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1022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