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宗建与杨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建,肖体琴,杨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5执354号申请人:张宗建,男,住所地伊宁市。申请人:肖体琴,女,汉族,住所地伊宁市。被执行人:杨立,男,住所地新源县。张宗建等申请杨立合同纠纷一案,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396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396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源审判员 阿黑哈提执行员 漆 文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全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