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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宗建与杨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建,肖体琴,杨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5执354号申请人:张宗建,男,住所地伊宁市。申请人:肖体琴,女,汉族,住所地伊宁市。被执行人:杨立,男,住所地新源县。张宗建等申请杨立合同纠纷一案,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396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396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源审判员 阿黑哈提执行员 漆 文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全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