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7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建新、杨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彭建新,杨芳,刘琪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7317号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罗志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博。被告:彭建新,男,住珠海市前山。被告:杨芳,女,住珠海市前山。被告:刘琪,男,住珠海市前山。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建新、杨芳、刘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75元,由原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少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