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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行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洞口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与米维、王彬、向书和、邓鹏明、杨春兰、曾小红文化广电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洞口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米维,王彬,向书和,邓鹏明,杨春兰,曾小红,徐鸿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行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洞口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洞口镇文昌街道办事处1号。法定代表人严楚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辉雄,洞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训礼,该局市场管理股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维,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住洞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彬,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洞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书和,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住洞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鹏明,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住洞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兰,女,1976年4月7日出生,住绥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小红,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洞口县。上述六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克文,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徐鸿儒,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洞口县。上诉人洞口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洞口县文广新局)因与被上诉人米维、王彬、向书和、邓鹏明、杨春兰、曾小红(以下简称米维等六人)文化广电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七月十日作出的(2016)湘0525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洞口县文广新局的委托代理人张辉雄、王训礼,被上诉人米维、王彬、杨春兰及米维等六人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克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徐鸿儒租用洞口县洞绥路双洲大厦二楼欲开设洞口县金威网络会所,持洞口县房产局的证明、营业执照、商铺租赁合同及相关资料于2015年12月18日向洞口县文广新局出具书面申请,洞口县文广新局当即向徐鸿儒出具“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向徐鸿儒发出“行政许可(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同年12月21日,洞口县文广新局对设立洞口县金威网吧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限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1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实名向该局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公示期内,包括米维等六人在内的双洲大厦的部分业主向洞口县文广新局递交了“关于要求洞口文广局制止金威网吧筹备并召开听证会的报告”,也多次派人去洞口县文广新局要求制止金威网吧筹备,但洞口县文广新局对米维等人的要求作出口头解释后,于2016年1月15日向徐鸿儒发出《同意洞口县金威网吧筹建通知书》(编号2005002)。该通知载明:同意在洞口镇洞绥路双洲大厦二楼新建洞口县金威网络会所;并载明完成筹建后,请持《筹建通知书》到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取得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后向该局申请最终审核。米维等人得知洞口县文广新局向徐鸿儒发出筹建通知书后,即向该局及洞口县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强烈要求洞口县文广新局召开金威网吧筹备听证会,洞口县人民政府领导亦在报告上作出批示。米维等人因其诉求未能达到而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洞口县文广新局为徐鸿儒发出《同意洞口县金威网吧筹建通知书》是否应当履行听证程序,从而确定其作出的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洞口县文广新局对设立洞口县金威网吧先前予以公示,米维等人在公示期限内向该局要求举行听证,洞口县文广新局不予采纳,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同意洞口县金威网吧筹建通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的规定,洞口县文广新局既然对洞口县金威网吧的设立向社会进行了公示,米维等人又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洞口县文广新局应当举行听证。由于洞口县文广新局未举行听证就直接对徐鸿儒予以许可,程序违法。现米维等六人要求撤销洞口县文广新局为徐鸿儒办理的《同意洞口县金威网吧筹建通知书》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洞口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6年1月15日为徐鸿儒颁发的《同意洞口县金威网吧筹建通知书》(编号2005002);责令洞口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徐鸿儒重新颁发金威网吧筹建通知。上诉人洞口县文广新局上诉称,该局作出《同意洞口县金威网吧筹建通知书》不是行政许可,只是许可前的一个前置行为,原审法院将其视为许可行为错误;该局在发出同意筹建通知书之前进行的公示不是作出行政许可前的听证公告,原审法院将其视为听证公告错误;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错误;在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必要的听证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实践中会造成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后果。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该局作出的《同意洞口县金威网吧筹建通知书》(编号2005002)。被上诉人米维等六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作出的《同意洞口县金威网吧筹建通知书》(编号2005002)违反了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一审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采信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本案中,洞口县文广新局于2016年1月15日为徐鸿儒颁发《同意洞口县金威网吧筹建通知书》(编号2005002)是一种预许可性质的行政行为,并非行政许可决定,不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鉴于原审已经受理,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5行初3号行政判决;二、驳回米维、王彬、向书和、邓鹏明、杨春兰、曾小红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嫦娥审 判 员  尹东初代理审判员  黄先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伍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