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康鹏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康鹏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广州信息港E栋网易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1851492-7。法定代表人丁磊,董事局主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鹏,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1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本案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产生的纠纷,应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侵权纠纷;原审认定本案的侵权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侵权纠纷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且属于财产性权益纠纷,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协议管辖;根据民法自治原则,约定大于法定。据此,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警院路6号,故该地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而此地属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区划范围,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博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