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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迟某与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某,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829号申请执行人迟某。被执行人韦某,1958年12月1日。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迟某申请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0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韦某应支付申请人迟某案款404630.0元,承担执行费5969.45元。本案在执行立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某自动将案款404630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该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迟某,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902执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一  林审判长 詹  一  林审判员 陈展审判员陈展审判员 梁  伟  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  红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