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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铜陵市长江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精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长江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精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安陵,袁继业,胡晓梅,佘文强,孙国涛,李文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492号原告:铜陵市长江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951号。法定代表人:陈宏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林,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成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铜陵精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袁继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安陵,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被告:袁继业,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被告:胡晓梅,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被告:佘文强,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被告:孙国涛,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被告:李文瑜,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原告铜陵市长江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与被告铜陵晟王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王公司)、铜陵精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恒公司)、王安陵、袁继业、胡晓梅、佘文强、孙国涛、李文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在送达中下落不明,需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