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5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498号原告:万某某,男,198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周千里,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女,1980年1月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万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