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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志敏与梁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敏,梁日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1235号原告陈志敏,男,住。被告梁日荣,男,45岁,住广宁县南街镇五一社区居委会大坪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敏诉被告梁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志敏负担。审判员  陈金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焕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