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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4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吴延达与赵春西、赵碎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达,赵春西,赵碎珠,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赵春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4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延达。被执行人赵春西。被执行人赵碎珠。被执行人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法定代表人赵春西。被执行人赵春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03民终2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延达与被执行人赵春西、赵碎珠、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赵春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的(2015)温永执民字第624号案件于2015年10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春西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捷豹牌小型轿车(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本院的(2015)温永商初字第270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设定质押的900万股股权(案外人对该900万股股权存在争议,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正在诉讼中,现暂无法处置),2015年9月15日,本院的(2015)温永商初字第284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500万元(案外人对该500万股金存在争议,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正在诉讼中,现暂无法处置);2015年9月24日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垟湾工业区厂房【产权证号80011010、80011011、80011012、80011013、80011014】(上述房产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该厂房正在司法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2015年11月12日本院的(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04号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浙C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牌照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牌照浙C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牌照浙C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及牌照浙C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上述车辆未实际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名下1700万股的分红170万元(案外人已提出异议申请,正在诉讼中,现暂无法处置)。2015年10月14日本院的(2015)温永商初字第49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春广的银行存款,2016年8月3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赵春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15的存款195万元,本案依法分得1705278元;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可以执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6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借款3294722元及500万元的利息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系多债主案件的当事人,且被控制的财产除厂房外本院暂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本院控制的财产可以处置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厉慧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