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562号原告:韩某,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韩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柳 琴审 判 员 梁 铀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