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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562号原告:韩某,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韩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柳 琴审 判 员  梁 铀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