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3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昝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1744号原告:昝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被告:杜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昝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昝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昝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秦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