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昝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1744号原告:昝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被告:杜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昝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昝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昝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秦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