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姚万庚与周口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万庚,周口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李成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2280号原告:姚万庚(又名姚万根),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周口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五四,董事长。第三人:李成海,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姚万庚诉被告周口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成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姚万庚经本院合法传唤,拒绝签收开庭传票及提供有效联系地址,经电话核实,原告姚万庚明确表示放弃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万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210元,减半收取13605元,由原告姚万庚负担。审 判 长 蔡常青审 判 员 律云华人民陪审员 张华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中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