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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甸县财政局申请执行王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甸县财政局,王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林甸县财政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喧,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林甸县财政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