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余丰与吴选黎、陈浦妹、尤溪文公高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丰,吴选黎,陈浦妹,尤溪文公高级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101号原告:余丰,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音,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选黎,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陈浦妹,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尤溪文公高级中学,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号。法定代表人:吴选黎,该校董事长。原告余丰与被告吴选黎、陈浦妹、尤溪文公高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余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初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