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195号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中央花园C区商业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935525762。法定代表人:储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杰,该公司员工。被告:杨瑞,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7日依法按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杨瑞送达地址(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进山路社保局商住楼北楼8号)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邮政部门以被告杨瑞地址不详、电话不对为由,将该邮件退还本院。2016年9月12日,本院依法向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告知书,限其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杨瑞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逾期后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被告杨瑞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杨瑞送达地址未能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告知书,限其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杨瑞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逾期后原告仍未提供被告杨瑞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应视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待查询到被告杨瑞的准确地址或者提供出相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证据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退还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