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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晓志与被执行人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志,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533号双辽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刘晓志,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干部,住双辽市辽北街北村委。被执行人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德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晓志与被执行人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5)双郊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按和解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