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特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洪德平、洪骏杰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德平,洪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特625号申请人:洪德平。申请人:洪骏杰。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洪德平与申请人洪骏杰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章永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洪德平与申请人洪骏杰因健康权纠纷,于2016年7月29日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罗埠派出所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洪骏杰自愿赔偿洪德平现金2万元整,款于当场支付。二、洪骏杰的伤势自理,不要求对方赔偿。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永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