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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行审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东营市垦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希孩社会抚养费征收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营市垦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希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521行审4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垦利区新兴路***号。法定代表人:谢红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东芳,系东营市垦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焕焕,系东营市垦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希孩。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费征字[2015]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5168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需要补正《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垦费征字[2015]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波审 判 员  崔永岭人民陪审员  薛丽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燕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