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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许开军与刘忠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开军,刘忠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461号原告:许开军,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刘忠义,男,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开军诉被告刘忠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开军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开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许开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