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唐仕杨与睦昌远、顾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仕杨,睦昌远,顾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唐仕杨,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宜宾县。委托代理人刘和建,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睦昌远,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宜宾县。被执行人顾江文,女,汉族,系睦昌远妻子,住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唐仕杨与睦昌远、顾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32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春 琼审判员 官正强审判员杨宏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