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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唐仕杨与睦昌远、顾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仕杨,睦昌远,顾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唐仕杨,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宜宾县。委托代理人刘和建,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睦昌远,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宜宾县。被执行人顾江文,女,汉族,系睦昌远妻子,住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唐仕杨与睦昌远、顾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32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春   琼审判员 官正强审判员杨宏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