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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3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祖泽与张旭军、李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泽,张旭军,李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143号��告:李祖泽。委托代理人:胡江榕、陈春丽,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军。被告:李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