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2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韦韩英、吴流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韦韩英,吴流洪,吴贺平,王琼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308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明清宫街37号。法定负责人葛率,董事长。被执行人韦韩英,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流洪,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贺平,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琼亚,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韦韩英、吴流洪、吴贺平、王琼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韦韩英、吴流洪、吴贺平、王琼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27400元,未实现债权4726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韦韩英、吴流洪、吴贺平、王琼亚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30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华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