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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亚明诉张东,赤峰民禾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明,赤峰民禾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412号原告王亚明,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被告赤峰民禾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张宝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明诉被告赤峰民禾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王亚明承担。审判员  李国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