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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民初259号原告周xx。被告刘x。原告周X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XX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3月31日登记结婚,生育1名男孩刘XX(2001年6月11日出生),现在在被告处生活。我俩是经人介绍的,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双方性格不和,没建立起真正感情,现已分居三年多,无法共同继续生活了。我要求孩子归男方抚养,现在孩子就与被告在一起生活,没有其他财产纠纷。被告至今无音信,现下落不明。我们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刘XX暂随被告生活,按法律规定我给拿抚育费。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原告提交到法庭证据如下:证据1、克山县河南乡永兴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原件1份(内容略),证明被告系该村村民,登记证丢失,原告周XX与被告刘X已失去联系,现下落不明大约三年。证据2、克山县民政局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内容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证据4、原告周XX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户口信息。证据5、子女刘XX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刘XX身份信息。被告刘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结合原告的举证及法庭调查,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审核后,认定结果如下:原告提交到法庭证据1、2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5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法庭调查及证据的认定,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5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1名男孩刘XX(2001年6月11日出生),现在在被告处生活。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双方性格不和,没建立起真正感情,现已分居三年多,无法共同继续生活。子女刘XX现与被告刘X在一起生活,没有其他财产纠纷。现被告刘X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结婚时间较长,应互相珍惜夫妻感情。被告外出多年不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做丈夫的义务,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子女现在被告处,应暂随被告生活;婚后财产、债权、债务、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认定,故本案不予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XX与被告刘X离婚;二、男孩刘XX(2001年6月11日出生)暂随被告生活;自2016年9月22日起原告每月给付刘XX抚育费260.00元,至刘XX18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以及公告费由原告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伟东代理审判员  陈士岩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忠保注: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按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附:法律条文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