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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勋稳与被执行人晏守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勋稳,晏守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徐勋稳,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蜀河镇。被执行人晏守来,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徐勋稳与被执行人晏守来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偿还预付款50000元,受理费1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晏守来在旬阳县城关镇健康南路10号有房屋两间两层,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暂时不便出卖,其它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8执2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刘家军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