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76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保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家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的的的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的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的的的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马宏成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