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0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上海格外美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云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格外美服装有限公司,上海云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0328号原告:上海格外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许村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余浩林,经理。被告:上海云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石换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格外美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格外美服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格外美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上海格外美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