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8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0208民初1219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贝某某被告刘某原告苏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审判员赵庆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贝某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诉称,2014年8月18日,被告刘某从原告处借款160,000.00元,被告刘某在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该借款。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款160,000.00元。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确实有这事。当时是我买房子,我买的是李志念的房子,李志念找的原告,原告是开中介的,涉及到过户,李志念的房子有贷款,必须还完贷款后才能过户,这样原告就给拿了160,000.00元,让我给出具的借据,这160,000.00元直接给了李志念,钱根本没到我手。但我知道钱应该是我借的。到现在为止这房我也没得到,因这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了,房子已经是别人的了。我现在也准备起诉李志念,我把李志念的钱追回来才能还原告。。被告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被告刘某向原告苏某借款160,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苏某与被告刘某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刘某又为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理应积极偿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称该笔借款因买房已经给房主李志念了,并且也未得到房屋,待向李志念追回该笔款后偿还原告的抗辩理由因系被告与李志念的房屋买卖关系,不能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抗辩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给付原告苏某借款本金160,0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庆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米 娜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