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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9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霍健与田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健,田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879号原告霍健,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田甜,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健诉被告田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田甜银行存款47,741.9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0676001900271726446)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田甜银行存款47,741.9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里珊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