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兴波与丛冉然、王海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波,丛冉然,王海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4557号原告:王兴波,男,汉族。被告:丛冉然,女,汉族。被告:王海涛,男,汉族。原告王兴波与被告丛冉然、王海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辛东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兴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合计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