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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兴波与丛冉然、王海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波,丛冉然,王海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4557号原告:王兴波,男,汉族。被告:丛冉然,女,汉族。被告:王海涛,男,汉族。原告王兴波与被告丛冉然、王海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辛东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兴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合计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银 来源:百度“”